王某与叶某“合伙”引发的纠纷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系合伙关系,双方约定:由王某买车,不参与经营,由叶某负责经营,每年向原告交 40000元利润,2005年3月,王某购买一辆东风乘龙货车,叶某负责营运。2008年11月15日经双方核算,到2008年10月底叶某欠王某 64000元未付,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未交款项31000元,2008年1月至10月未交利润33000元。后经王某催要未果而发生纠纷,王某委托崔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叶某归还欠款。
本案焦点:被告辩称,这是王某的恶意诉讼,叶某认可欠其64000元的事实。但叶某与王某原为合伙关系,口头约定利润先付车本,付完后将车卖掉,二人均分。这有中介人能够证实。叶某以诚信为本,把利润全部交了,自己33个月的工资计49500元,王某至今还欠着未给付,车卖了9万元,叶某应分4.5万元,却分文未得。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根据双方质证和原告律师提交欠条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某人民币64000元;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王某承担188元,叶某承担512元。
崔萍律师辨析:律师对本案的成功代理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收集取证证明王某与叶某的合伙关系,提交有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以叶某出具的借条力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证据相当充分,被告对此亦无异议。第二,对于被告所说“双方为合伙关系,应该平分卖车款,且王某还欠叶某33个月的工资”的说法,崔萍律师认为无论从常识还是法理的角度都无法获得认可。双方对合伙关系认定无异,协议规定合伙一方出钱,一方经营,利益共分。这是协议饿本质要求,至于车本身的所有权与经营者不存在任何关联,被告无权要求贡献车得所有权共分卖车款项,经营者付出的劳力本来就是合伙的前提部分,何来要求工资的说法?被告本身言论自相矛盾,对崔萍律师的分析自是无反驳能力。最后,原告如愿拿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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