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的“经济赔偿”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原告汪某(女)与被告姜某(男)原是男女朋友关系。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因被告经济条件较差,双方开销大部分由原告支付,原告积蓄花完后,找工作维持生活,同时也要求被告努力工作,但被告称没有合适工作,一直闲在家中,后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孩关系暧昧,非常痛苦,向原告提出分手,基于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几年来的经济支出,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注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原告无奈,委托崔萍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10 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对于原告主张请求,被告坚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称协议是在被告酒醉的情况下签字的,并不知道内容是什么,原告也没有就协议内容与被告商量。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表述和提交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某10 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崔萍律师辨析:崔萍律师代表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约定: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10 000元,被告需在2009年12月31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不再与被告有任何经济纠纷,如被告不履行本协议,将承担一切后果,此协议双方均承认是自己主观意愿的表达。崔萍律师认为原被告存在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一直无所事事,生活起居皆由原告负责,而他竟然还与其他女孩关系暧昧,导致双方分手,原告要求偿还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合情合理,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是受到法律支持的。被告单方面辩称是在酒醉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根据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针对崔萍律师提出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要求时,被告根本没有办法提交相关证据。由此可见,崔萍律师代表原告提出的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也如愿支持了原告诉求,为原告争取回来她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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