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女儿抚养权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0 月生育一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被告对原告的性格和生活习性产生不满,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08年9月,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矛盾后,携女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10月诉请离婚,经调解息诉。之后,双方关系无实质性改善。2011年5月7日,被告将女儿带回深圳生活。2011年6月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委托崔萍律师代理本案。最后成功取得女儿抚养权。
本案焦点:原告谢某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离婚后,女儿随原告生活。
被告马某辩称,基于对妻子和女儿的责任感,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应归被告。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依据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以及夫妻感情破裂之现况,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依法应予准王。根据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综合考虑,确定原、被告婚生之女随被告生活较妥。抚育费的数额,庭审中,被告表示女儿以后的抚育费由其独自承担,无不妥,可予准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婚生之女马某随被告马某共同生活,马某以后所需抚育费由马某承担,至马某18周岁止;
三、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崔萍律师解析: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崔萍律师查明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感情早已破裂,并且双方家庭关系已恶化,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实在没有必要。细心向被告说明其中要害关系,被告听取律师意见后,便转为积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采取声东击西的方式。表明被告负有对原告和女儿强烈的责任感,不同意离婚。崔萍律师阐明:事实上原告所认为的外遇,与被告也仅是同事关系,双方矛盾是因为性格冲突与地域差异造成的生活习惯及世界观不同,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对比双方家庭背景,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被告对女儿的教育能起到更好的帮助作用,因此女儿的抚养权应该是被告的。为此律师提供证明原被告经济实力的书面证明等证据。法庭认真听取了崔萍律师的意见,接受了崔萍律师的主要诉求,最后被告成功取得女儿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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