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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高xx离婚诉讼案件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

  原告张xx诉称,198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11月登记结婚,1989年12月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自女儿出生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相互间缺乏沟通,夫妻之间经常因家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王。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委托崔萍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焦点:

  原、被告虽然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长期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缺乏积极和好举动,现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以双方感情依然很好为由拒绝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高xx离婚。

  崔萍律师解析:本案原告向律师表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希望本律师尽快帮助其离婚,根据原告讲诉与律师深入调查,掌握原被告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各自生活早已分开的事实与证据,鉴于原告对离婚的决心,律师建议放弃处理共同财产以便争取法庭支持,原告听从本律师建议,最终成功离婚。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细心调查和专业建议对法院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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