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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一:赵X英,女,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590号。居住地址:嘉定区江桥镇鹤霞路XXX弄50号1203室。

  原告二:季X威,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镇XXXXXX。

  原告三:季X威,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运XXXXXX。

  被 告:赵X连,男,193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成山路XXXXXX。

  原告赵X英、季X威、季X威与被告赵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洼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殉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7审理,原告赵X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萍、时瑞芳、原告季X戚及被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了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刮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于2011年12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萍,原告季孝威及被告赵XX、第三上海绿地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剑培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1、请求判令由三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X娣生前因动迁安置取得的上海市X耀南路300弄27号402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原告一继承其中1/3份额、原告二及原告三共同继承其中1/3份额、被告继承剩余1/3份额);

  2、请求判令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X娣其他财产约22万余元(分割比例同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王X娣(1917年生)于2011年6月17日去世,其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即儿子赵称连、大女儿赵菱英(2009年5月2日去世)、小女儿赵小英。赵菱英系原告二与原告三的母亲。

  王X娣去世前较长时间内都与原告一共同居住在康定路590号。1969年初,王X娣半瘫痪在床,达二年半之久,期间由原告一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及悉心照顾。后原告一于1974年结婚并搬出康定路房屋,住在附近小区,但仍然时常回家看望照顾母亲,尤其是1999年母亲摔伤后,原告一更是不顾辛劳细心伺候母亲,为母亲喂水喂饭、端屎端尿。直至2008年,原告一自己已年逾花甲,照顾母亲实在力不从心,在与被告赵称连协商后,将母亲王X娣送至养老院照顾直至终老。在养老院期间,原告一不仅在经济上为母亲承担部分养老费用、购置吃穿用品,且时常对母亲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给予母亲极大的精神慰籍。

  王X娣生前系康定路590号房屋承租人,原告一及案外人沈信文、赵璟均为同住人。2010年10月29日,王X娣、原告一及案外人沈信文、赵璟就康定路房屋与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及《动迁款分配表》,王X娣拥有动迁安置房X耀南路300弄27号402室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及动迁补偿款166,175元。另,王X娣生前尚遗有银行存款6万余元。

  现王X娣的动迁补偿款166,175元及银行存款6万余元均在被告赵称连处,原告要求与被告赵称连分割22万余元现X遗产,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在本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萍、时瑞芳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帮助原告争取到了自己的合法继续权益,给了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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