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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女儿讨公道 却被诉侵名誉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简介:

  某公司销售部经理陈波(化名)与小自己15岁的女同事王佳(化名)关系暧昧,王佳的父母为了不让自己的女儿走上一段崎岖的感情路,将陈波与王佳的秘密关系反映到陈波的公司,陈导致陈波的同事们都知道了这一事情。陈波认为王佳的父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王佳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吴佳父母以书面形式向他赔礼道歉,赔偿他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波坚持他与王佳只是一般同事关系一说,但是王佳的父母却找到陈波的领导,并污蔑其将王佳强奸,后多次与王佳发生性关系。并在陈波的办公地区大声宣扬,致使公司同事都认为其对王佳实施了强奸行为。陈波在庭审中陈述,他与王佳只是一般好朋友关系,但王佳一直暗恋他,甚至连出差也尾随,但是两人并没有发生过性关系。陈波出示了王佳曾给予他的字条与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他的诉讼请求。

  王佳父母的陈述:他们发现王佳在家的时候情绪不好,追问下才知道王佳与陈波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于是他们出门知道陈波,要求他结束其与自己女儿的这种不正当关。但是都没有成效,迫不得已之下他们才知道陈波的领导,希望陈波的领导能帮助他们,使女儿尽快恢复原来的生活,并且他们没有在陈波的办公地区大声宣扬,他们不构成对陈波的侵权。

  区法院一审驳回陈波的诉讼请求,陈波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对陈波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王佳父母的申请,法庭决定追加王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她向法庭陈述,父母说的都是事实,陈波确实是在违背了她的意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两人长期保持密切关系,并频繁发生两性关系。

  法庭审理查明,王佳进入陈波所在公司工作后,加上两人在同一办公地点工作,渐渐地,关系逐渐密切。后来,王佳离开了陈波所在的公司,但双方仍保持频繁的来往。某日,陈波到外地出差,王佳一同,当晚两人同住一间宾馆客房。次日,两人一同返回上海。

  陈波的妻子及王佳父母对两人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所发现,便出面干涉,但是陈波与王佳仍保持频繁的通信。王佳确实给陈波出具过借条以及发送过道歉的邮件。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陈波无法提供王佳父母向其领导反映情况后造成自己名誉受损的证据,王佳父母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驳回陈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波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见解:针对上述案情,本网站 上海民事纠纷律师 提出以下见解。

  王佳父母是出于关爱自己的女儿,为了使自家的女儿尽快走出不正当关系的阴影,拍拖感情的纠葛,才向陈波的领导反映情况,他们的行为符合人之常情。在法庭陈述过程中,王佳父母陈述的内容与王佳本人陈述一致,并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语。陈波对自己名誉受到毁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与职位都没有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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