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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简述:

  某日,李某和朋友吃完饭后,独自走在大街上,忽然,李某看到了宋某的女朋友小红一人走在街上,李某便借着酒意前去挑逗小红,这刚好被宋某看到。于是,宋某便上前和李某理论,两人发生口角并拉扯。宋某的朋友戴某某看到后便跑到了附近一家饭店叫来他们的朋友董某、周某和吕某等人,他们赶到现场后便将李某一顿殴打,并将李某扔进河里后逃亡。案发后,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崔萍律师辨析:

  律师作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1、宋某没有杀人的故意。

  2、宋某虽然和李某发生争执并由推撞,但是没有对其进行致命性的殴打。

  3、将李某带至河边是以为李某只是晕倒,并没想到李某已经死亡。

    4、宋某多次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情。

  律师认为,指控宋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处。

  辩护结果:

  经检察院的反复审查和侦查机关的反复核实,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对宋某做了轻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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