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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以及其时间计算

作者:未知时间:2012-08-2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上海普陀交通事故律师崔萍根据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伤残的,自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伤残的,自伤残评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超过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达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按照"上面第三点"起算;

  5、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制作的:

  没有超过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没有直接起诉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调解、没有申请调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上面第五点"起算;

  9、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学习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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