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股权 老妈告儿不合法
作者:未知时间:2012-05-16
母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松子餐饮有限公司,但儿子离婚时,却擅自将股权的一部分分给了儿媳。于是,婆婆李女士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8月,李女士与她的儿子詹先生共同成立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李女士持有公司80%的股份,詹先生持有公司20%的股份。2006年11月,詹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在没有经过身为松子餐饮公司股东的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詹先生擅自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松子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了前妻。
购买儿童险家庭保障放首位现在买分红险60岁可领年金“六一”要选对儿童险寿险提前退保不如巧妙理财拿到社保对账单究竟看什么李女士提出,根据北京松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她认为,儿子和前儿媳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所以要求法院确认儿子詹先生与前妻《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女方分得北京松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约定无效。
面对李女士的起诉,儿子和前儿媳的态度完全不一致。李女士的儿子詹先生表示,当初成立公司的时候,全是母亲李女士出的资,自己并没有出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忽略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现在,我知道了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同意我母亲的诉讼请求。”
作为詹先生前妻的韩女士则认为,詹先生的股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他们之间的这种转让不是有偿转让,不含实际利益内容,因此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离婚协议上的转让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解答
不能获得股权可要求折价分钱
“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詹先生、韩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股权进行分配,但韩女士也不能直接享有股权,除非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说。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应在30日给予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虽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不管是依据《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不论其他股东同意还是不同意转让股权,作为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在此案中,李女士明显不同意儿子将股权分给韩女士,那么其应当出钱购买韩女士的股权。
虽然购买股权时,李女士是向儿子购买,但詹先生应将钱如数转交给韩女士。
这是因为,股权虽不能进行转让,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詹先生所持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金额,韩女士可向詹先生索要应分得的钱。
现在李女士提出要优先购买股权,那么韩女士应催告李女士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李女士以同等价格购买该10%的公司股权,若李女士不购买的则韩女士可以受让该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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