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离婚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30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是: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三)法律适用
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时,在离婚的实质要件方面适用我国法律。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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