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又同居,女方遭殴打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24
家住平谷区的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又于当年在原告居住的楼房内同居。后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遭到被告殴打致伤。女方遂将前夫告上法庭求赔偿。日前,平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原告诉称,2010年3月9日,其在家中提出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并住院15天,日后仍需二次手术。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因故发生争吵,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即将原告踹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对原告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为此,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认可给付原告二次手术费2万元,并出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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