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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婆媳关系之初探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4

案情]

  陕西省旬阳县神河镇湾寺村村民刘浩林(男,1952年10月生)(文中所提姓名均系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与本村村民秦珏莲(女,1952年12月生)于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两儿一女,两儿均已成家,女儿已成年(辍学外出打工),本案不涉及。大儿子刘大宝于1998年5月和邻村姑娘王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刘曙远,现年10岁。二儿子刘二宝于2000年7月和同村女子鲁彩花登记结婚。刘浩林游手好闲,秦珏莲勤于劳作。2008年7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分家仪式,刘浩林分给大儿子刘大宝,秦珏莲分给二儿子刘二宝。但因刘浩林不干活,时间长了刘大宝夫妇都不满意。而秦珏莲勤劳,刘二宝的日子过得蒸蒸日上。这样一来,刘大宝的妻子王焕嫉妒刘二宝一家的生活,就指示刘浩林去找秦珏莲麻烦,自己也打骂婆婆秦珏莲。更有甚者,王焕没有同刘二宝夫妇商量,干脆把儿子刘曙远留给秦珏莲,王焕、刘大宝外出打工至今,不给儿子寄任何费用。刘浩林经常打骂秦珏莲,秦珏莲生活难以维计。

  [问题]

  一、本案有几个法律关系?分别怎样处理?本案怎么处理更合理?

  二、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处理之见解。

  [评析]

  一、本案中有三个基本法律关系:

  1、刘浩林与秦珏莲的婚姻关系。刘浩林好吃懒做,经常打骂秦珏莲并且有分居的事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再辅有证据加以佐证,证实刘浩林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就有判决刘浩林与秦珏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婚姻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

  2、刘大宝、刘二宝对秦珏莲的赡养关系。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大宝不赡养母亲秦珏莲,秦珏莲当然可以起诉儿子刘大宝,要求尽赡养义务。刘二宝尽赡养义务,也是法定之责。刘大宝可不可以以分家约定对抗法定义务,就是以分家约定“秦珏莲和刘二宝生活”而免除其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刘大宝不能规避其义务。虽然刘大宝的妻子王焕没有法定的赡养秦珏莲的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因夫妻家庭财产的共同性,王焕也会出现在被告席上。

  3、秦珏莲对孙子刘曙远有无抚养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8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大宝、王焕都健在且不存在无力抚养的情形,况且秦珏莲没有抚养能力,秦珏莲就没有抚养孙子刘曙远的义务。

  婚姻法第43条、44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了规定,如果刘浩林、刘大宝、王焕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秦珏莲的行为,那可就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有可能触犯刑律。对这一问题不再赘述。如何更好地处理本案,笔者从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入手来谈论这个问题。

  二、家庭关系中的婆媳关系。婆媳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婆婆和媳妇的关系。现实生活中婆媳关系一般家庭都处理的不好。笔者认为,婆媳关系处理的好,家庭和睦,其乐浓浓;反之,处理的不好,家庭死气沉沉,让人感到憋闷。怎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婆媳关系呢?

  1、尊敬是基础。儿女孝敬父母,儿媳女婿尊敬老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根本不知道怎么称呼公公婆婆,并不是说她们不知道叫公公婆婆“爸爸妈妈”,而是根本不正面叫出来,有的称“你爸你妈”、有的称“儿子(女儿)他(她)爷他(她)奶”、有的干脆喊“喂”、“嗨”这些接近西方社会招呼人的方式。尊敬不光体现在称呼上,而是实实在在的落实到生活中去。如儿媳给公公婆婆洗衣服、做饭。这看似简单的事,如果真心去做了,效果肯定不一样。本案中,王焕缺少对婆婆秦珏莲的尊敬。

  2、沟通是关键。人与人之间要常沟通,婆媳之间也要常沟通。媳妇要倾听婆婆到底需要什么,到底在想什么。同样,婆婆也要知道儿媳想要什么,喜欢吃什么。这方面儿子要主动承担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案中,刘大宝的角色有点尴尬。

  3、宽容是保障。宽容是为人的准则。用于婆媳关系更为重要。公公婆婆毕竟老了,想问题的方式、心理的变化、饮食起居、购买需求等都和年轻人不一样,那么如何去平衡之间的矛盾,宽容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因儿子给妈妈买了一件漂亮的外套,而遭到妻子的臭骂;不因儿子给媳妇买了一组高档的化妆品,而引起爸妈对儿子的围攻(不过最好婆婆、媳妇都买)。

  4、信任是补充。相互信任,有利于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大概说得就是这个道理。本案中,刘浩林、王焕缺乏对秦珏莲的信任,总怀疑秦珏莲有私人存款,但事实上根本没有那回事。

  如果仅从法律角度讨论刘浩林与秦珏莲的婚姻关系、刘大宝与秦珏莲的赡养关系、刘曙远与秦珏莲的抚养关系,那未免太理论化。如何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更有利于安居乐业,那么就要从人性友善、关爱、和平等角度去解决。笔者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官不可能像军队一样驻扎在某个地方。再说,驻扎也只能解决一时,不能解决一世。“枫桥经验”更有利于社会综合治理,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从“枫桥经验”可以看出,中央提倡“法律五进”、法官包村、社会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结果]

  当事人和解,秦珏莲称赞党的政策好,法官有人性。

  [札记]

  亲情是割舍不断的情缘。社会和谐更依赖于亲情的培育,如果社会都讲究亲情、友情、爱情,那么社会就变得更有人性。法律并不是提倡让社会更无情,让人类更自私,相反,法律倡导原则轨道内的亲情列车。

 

(上海房产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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