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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调解协议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不得再审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2

 裁判要旨

  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对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案情

  谷德福与王秀梅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子取名谷睿鑫。2008年7月,谷德福第三次起诉妻子王秀梅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二、儿子谷睿鑫随王秀梅生活并由王秀梅负担其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至独立生活止;……四、王秀梅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谷德福从赠与的房屋中拿出22万元交付王秀梅为儿子谷睿鑫购买房屋”。同年11月,谷德福向王秀梅交付了22万元。

  2009年2月,谷德福和王秀梅复婚。同年9月,谷德福起诉王秀梅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双方于同年12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内容为:“一、谷德福和王秀梅自愿离婚;二、儿子谷睿鑫随王秀梅生活,其抚养费因2008年的离婚协议未约定,故谷德福同意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500元至谷睿鑫独立生活止;三、有关谷德福对谷睿鑫的探视权及家庭财产分割等,双方同意按(2008)长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办理”。

  2010年8月16日,谷德福向湖州中院申请再审,故请求撤销该调解书第二项,理由是:一、2008年11月,双方当事人曾调解离婚。此后,其按该调解书履行了对儿子的抚养费义务。二、2009年2月,双方当事人复婚登记重新开始夫妻生活,但终因不和再次由本人起诉离婚,但该案经调解无效后承办法官告诫,如调解离婚儿子谷睿鑫的抚养费按前案离婚调解书执行,否则将判决不准离婚。三、基于上述情况其只好接受调解,但问题是前案离婚调解书已就儿子谷睿鑫的22万元抚养费有约在案,并且本人亦已全部支付,现本案的调解书再让其每月支付500元,这明显不合法。

  裁判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听证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可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调解书所涉及的对双方财产分割事项,而有关夫妻离婚则依法不能申请再审;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可另诉请求变更。本案从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而制作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看,其第二项也即谷德福现申请再审的关于“儿子谷睿鑫随王秀梅生活,其抚养费因2008年的离婚协议未约定,故谷德福同意自2010年1月起每月给付500元至谷睿鑫独立生活止”的内容,就性质而言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对婚生子谷睿鑫抚养问题的约定。申请再审人谷德福对该约定的调解书事项要求再审显于法无据。对于谷德福认为有关原审法院法官干预办案及强迫调解一节,因谷德福在申诉审查期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综上,谷德福对本案离婚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对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事由。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谷德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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