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支付首付婚后离婚怎么判罚
作者:未知时间:2012-12-31
案例简介:2004年6月,市民小刘在市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小刘付了20万元首付款后,又向银行贷了66万元。2005年11月,小刘与妻子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月供。
今年年初,小刘和妻子的婚姻亮起红灯。虽然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但却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小刘的妻子认为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小刘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给她补偿。小刘则认为首付是他付的,还贷的大部分钱也是他挣的,妻子的要求不公平。
律师见解: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为你解答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这一点,其实在《物权法》中已经能找到答案。由于购房合同是小刘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刘婚前签订的转让房屋物权的合同已生效,虽然未拿到房产证,但房产证的颁发也是依据这一合同,所以小刘是房屋的实质权利人,房屋是小刘婚前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关于房屋到底判给谁的问题,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将房产判给小刘,但小刘需要给妻子进行补偿。那补偿如何计算呢?第十条的第二款中明确提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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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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