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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房两卖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未知时间:2012-08-30

  去年12月,我从某房地产商那边看中一套房,价值总共是60万,我先交付30万订金,按合同上说,今年6月可以交付使用,但是六月份我去验收套房的时候,房产商告知我,这套房已经出售给另外一个人了,他愿意退还我所有的订金,我回去查阅了一些法律条例,知道他这个行为是属于一房两卖,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吗?

  上海房产律师崔萍回答:是的,该房产商已经构成了一房两卖,严重的违约行为,它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额外补充一点,第三人购买房间,是否属于无效分两种情况:

  一、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房,即他对该住房曾经出售的情况一无所知,在购房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并且已经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并依法取得了该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后一个合同无效;如后一个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个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个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房屋

  但如果第三人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不完全满足以上所述的条件,即第三人不是善意购房,或者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法律不会保护第三人的购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交付你购买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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