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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人理应获赔

作者:未知时间:2012-03-29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合同约定分批付款,但对首次付款金额约定不明确、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首次付款金额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

  2004年,被告方水祥、余沿延夫妻在浙江省开化县城岙滩C地55号地块建成一幢别墅,并取得相关产权证。2009年,方水祥、余沿延打算到杭州为儿子方名买房,欲将该幢别墅转让。同年7月5日,原告程土根与方水祥、余沿延及其儿子方名协商一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方名与程土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程土根)向甲方购买龙腾苑71号别墅一幢,总价值130万元,房价分两次付清。1.乙方第一次付房款(在2009年7月25日前)时甲方将把房屋三证过户给乙方。2.在乙方付清余款时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并搬出龙腾苑71号。”合同签订后,原告程土根于2009年7月10日支付被告购房款60万元,由余沿延收取房款并出具收条。被告用收取的60万元购房款归还了银行贷款并将抵押的房产证取回。同年7月14日,程土根为办理房产过户,与余沿延一同委托开化县发商逾期交房惹官司163名购房人获赔违约金

  本报讯河南省洛阳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法定代表人的经济犯罪行为等多种因素,耽误了建设进程,导致没有如期向163名购房者交房,因此被起诉到法院。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这桩群体性诉讼进行一审宣判,房地产公司被判向163名购房人分别支付不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7年5月,原告张某等163名购房人分别与洛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出卖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分别一次性或以按揭方式缴纳了房款。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涉案楼盘的过程中,由于法定代表人经济犯罪被判刑、经营管理不善等异常因素,直到2008年10月18日才将房屋交付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在张某等人补交多出房屋面积款项后,方承诺从2008年10月25日起对涉案房屋负责质量保修。

  为此,张某等人以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并退还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责任,张某等人索赔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张某等人索赔逾期办证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因张某等人接受房屋时已经支付了差价款,法院故认定张某等人认可了房地产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权再行索还差价。

 

 (上海房产律师 崔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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