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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拆迁中有权获得补偿吗

作者:未知时间:2012-03-29

 北京的李先生于2005年与王女士签订了为期20年的长期租赁协议,约定王女士将自有的商业用房(约1000平米)提供给李先生用于从事汽车装饰服务。李先生为此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一些必需的生产经营资料,共花费120万元。2011年3月,该房屋由政府进行拆迁,王女士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款1800万元(其中包含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王女士未对李先生给予任何补偿,导致李先生的先期投入资金无法收回,以及期待利润也未获得,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李先生问:我该怎么办?

  一、李先生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李先生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是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的。

  二、王女士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那一部分交给李先生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是政府补偿给实际承租人的。本案中,王女士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该房屋的实际经营者。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李先生,所以李先生有权获得政府对于该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王女士不应该将该笔补偿款据为己有。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据此,王女士应当将这一部分的补偿款交给李先生。

  本案中,经营性用房在被政府征收时,实际承租人有权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所有者对该部分补偿款应当交给实际承租人。另外建议承租人在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时候,应当将因拆迁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约定明确,还有承租人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时纳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纠纷产生时,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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