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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与承包协议的区别

作者:未知时间:2012-02-01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土地转让协议与承包协议的区别

  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按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是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但该《协议书》第四条规定在国家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属于乙方所有,显然,乙方实际上成了土地所有者,虽然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不一定发生,但这也是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的根本政策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政策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而违法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但《合同法》又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应当鼓励农民集体组织实行土地承包。

  土地权属问题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为了落实中央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由于国家尚未征收该土地,土地转让还没有成为事实,建议你局通知你市新发镇五星村村委会和王长锁,请他们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将《协议书》修改成土地承包协议,并按新的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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