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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起贪念骗亲戚家的房产被诉

作者:未知时间:2012-09-05

  许多人,为了能够拥有一套房产可以不择手段,欺骗朋友,出卖朋友,甚至是走向违法的道路也在所不惜,有的为了有房产,就连自己的亲戚也不放过:上海房产律师崔萍告诉各位一个案例:

  家住建邺区某小区的许老太(化名)今年76岁,她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她在2000年买下的,这也是老太太最重要的财产。几年前,老太已经立了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有残疾的大儿子。因为大儿子虽然身体不好,但是对老太太一直都很孝顺。但是,对老太太的这套房子,有人动起了歪心思。

  去年年初,老太太大儿媳的妹妹王某,找到许老太,称自己做生意需要抵押品,想找老太太借房产证和土地证,并写了一张借条,声明1年后归还。随后王某知道老太不识字,心生贪念,就带着老太到公证处,让老太太在委托卖房的委托书上签字。在让老太签字时,王某告诉许老太,签这个字,是确认老太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借给自己。老太太不明就里,在被哄骗后,就在委托书上签字了。结果王某在去年年底,把房子“转卖”给自己的丈夫李某。这一切老太太都不知情,王某和李某也没敢把事情说破,房子一直都是许老太在居住。

  今年年初,许老太再次向王某索要自己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王某依旧是拖欠不还。许老太和家人都对此事产生了怀疑,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许老太到南京市房地产部门查阅了自己房子的登记信息。这一查不要紧,许老太大吃一惊,这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经被王某给卖了,而且已经登记到她丈夫李某名下。许老太和家人当即找到王某责问,王某见事情败露,赶紧向老太承认错误,并承诺尽快将房产过回老太名下。但是,一段时间后,王某玩起失踪,拒不归还房屋。许老太无奈之下,向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索回房屋。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援律师当即帮许老太将王某起诉到法院,王某看到法院传票终于害怕了,很快办理好了相关手续将房屋归还老太,结束了这场“骗房”的闹剧。由于对方也是亲戚,骗房也未造成恶劣影响,许老太之后也撤销了诉讼。之后,法援律师提醒许老太,像房产证这样重要的财产证明,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轻易示人,更不要轻易出借,以免给自己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题外知识: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有以下几种: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形式。

  7.在以发布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

  4.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5.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6.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7.违约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产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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