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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证诈骗纠纷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11

  冒用身份证诈骗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5日下午,许XX接到一陌生电话(号码:0755-8621XXXX),称其身份证被人冒用,涉嫌违法犯罪,原告遂按照电话指示将其建设银行存折内所有金额226,132.68元先转至建设银行卡上,再通过网上银行将卡内的226,132.68元转入电话里面人员提供的银行帐号内(牛月帅,622700222040661XXXX,山东XX银行XX支行)后许连琴发现被骗即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报案,当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即予立案。在此案之前因已有人被骗,故徐汇公安分局早已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书》给至XX银行,并已冻结被告牛月帅的账户6227002220406619XXX,冻结时间自2011年X月X日至2011年X月X日。

  刑事案件暂未告破,无法取回被骗款项:

  当原告至公安局要求退还其被诈骗的款项时,被公安局告知,刑事案件暂未告破,暂时无法取回被骗款项。原告欲取回226,132.68元款项,崔萍律师遂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
  法规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应立即将取得的不当得利款归还原告。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崔萍律师代理此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崔萍律师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经详细查看证据并了解客观事实情况后,查阅法律规定,依据案件事实和本案证据,提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应立即将取得的不当得利款归还原告。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崔萍律师提出的意见,得到了院方支持,后经院方调解,被告返还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226,132.68元.

  调解书依法发生了法律效力,崔萍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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