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2-04-11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纠纷案例
案件简介:
2010年10月24日18时15分左右,2010年10月24日18时15分左右,被告一黄杰驾驶一辆牌号为沪EL6076轿车沿大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过密云路路口,将在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内行走的原告肖俊隆撞倒受伤,并造成严重后果。事发后原告分别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基本痊愈。经虹口区交警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7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分别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四个十级伤残。
起诉内容:
为此,肖俊隆委托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萍为代理人将黄杰(被告一)和汽车车主朱玉龙(被告二)告上法庭,并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被告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对下列费用共计407079.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医疗费785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20元/天×57天-315元)、交通费10784元、住宿费5560元、误工费19000元(1900元/月×10)、营养费6000元(1200元/月×5)、护理费44800元(40元/天×43天+8000元/月×5.6个月)、残疾赔偿金208857.3元(31838元×16年×41%)、精神损害抚慰金20500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律师费3000元、鉴定费1800元、调档费14元、财产损失费5032元、其他费用1314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争议焦点:
原告受伤是由于事发时系原告本人还是被告黄杰驾车间红灯所致。根据事发时备方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原告所陈述的“我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由南向北行走到路中心时南北向行人灯变红灯了,于是我就站停在人行横道线上等侯通行,栽停留了好一会儿,有一辆小客车沿着大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将我撞倒,事后我就失去知觉了”,证明原告在人行道线上等候通行时路口东西向是绿灯,这与证人印岗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路口东西向是红灯了 ”的证言相互矛盾,而被告黄杰与证人王方华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一致,故对原告提出本起事故发生系由于被告黄杰的过失所造成,应由被告黄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并结合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公司在庭审中的意见,确定原告与被告黄杰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鉴于本案肇事车辆己由被告黄杰向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由保险人即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黄杰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朱玉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受到的损害并不具有过错,原告基于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而要求被告朱玉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自俊隆精神损害抚慰金11,400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9 8,6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内赔偿原告肖俊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 O,0 0 0元;
三、被告黄杰赔偿原告肖俊隆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 26,599 84元;
四、被告黄杰赔偿原告自俊隆鉴定费、查档费、日用品费1,38 6元;
五、被告黄杰赔偿原告肖俊隆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第三至五项赔偿款,合计1 30,985 84元,扣除被告黄杰已给付原告的现金7 5,000元,余款5 5,9 8 5 84元由被告黄杰于本判决生效之目起1 0日内给付原告自傻隆。
六、原告自俊隆要求赔偿物损费5,0 3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原告肖俊隆要求被告朱玉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崔萍律师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在法庭上也表现出了极高的业务水平,句句讲法,把案件争议之处质证的一清二楚,连法官们都很佩服,最终也得到了一个令当事人十分满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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